|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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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14 17:42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政务信息
工作制度
为推进商务厅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区商务和口岸经济工作动态,有效地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为基层与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结合商务和口岸经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信息工作总体要求
第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商务厅的一项重要职能,以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促进全区商务和口岸经济事业发展服务。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围绕商务厅中心工作及工作运行中出现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为自治区政府和厅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高效服务的原则。
二、政务信息工作职责分工
第四条 商务厅政务信息工作由商务厅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盟市商务局、口岸办,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为信息直报成员单位和商务部内蒙古商务之窗、商务厅门户网站、内蒙古农畜产品流通网及商务厅办公网成员单位,并要明确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
第五条 网络建设是推进商务厅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基础,商务厅办公室要按照商务部和自治区信息办的统一规划和要求,逐步健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网络体系,加强对各盟市网络建设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提高网络的整体功能和运转效率。
第六条 各盟市商务局、口岸办,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理论、工作技能;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作风正派,敢于正视问题、反映问题,严守保密制度。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认真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结合本单位、本处室工作及时提供动态情况;对厅领导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协调各盟市商务和口岸主管部门对应科室及时报送政务信息稿件,了解和掌握盟市工作动态;完成厅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原则上要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变动确需调整,应及时予以补充,并报商务厅办公室。
三、政务信息稿件质量要求
第九条 政务信息稿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真实可靠,有根有据,数据准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三)主题鲜明,言简意赅,时效性强;
(四)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五)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深度、有新意,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四、政务信息更新制度
第十条 及时更新商务厅内外网上与本处室相关的政务信息,是商务厅政务信息网络各成员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并不断强化信息更新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更新重点: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国家及自治区重要决策出台后,我区商务和口岸经济行业的反映;
(二)商务部重大安排和部署特别是“十三项重点工程”在我区的推进情况;
(三)中央和自治区扶持商务及口岸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自治区领导有关批示的落实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四)全区月度、季度商务及口岸经济工作的运行情况以及分析和建议,商务及口岸方面发生的紧急重大事件;
(五)全区重点出口商品、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际无偿援助项目、各类开发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动态情况;
(六)口岸新开设的业务及服务项目(包括新航线、新专线)的运行情况,重点外经贸企业的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及生产运营情况;
(七)围绕商务及口岸经济工作开展的各项调研活动情况及形成的调研报告;学习、宣传、讲解WTO规则与知识、落实《行证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推行政务公开等方面的情况。
(八)干部培训、选拔、考录方面的有关政策和信息,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劳动工资及保障方面的有关政策。
(九)党建方面的方针、政策,机关党建工作要点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
(十)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党纪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盟市商务部门贯彻落实商务部行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 信息更新要坚持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对内外网主页中的主要公共信息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每月更新一次。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要在每月的10日、20日之前对商务厅内外网与本处室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具体要求:对商务厅全年重要工作部署与安排的进展情况要随时更新;全区商务和口岸月度运行情况要在每月20日前更新;项目动态性情况要在事情发生当日报送;外出考察、经贸洽谈、组织参展等重大活动要在活动结束后3日内报送基本情况;对自治区领导有关批示如无具体时间要求的,原则上要在5日内反馈办结情况;对涉及食品安全、酒类管理、市场供应等重大事件,在事情处理结束之前,应跟踪掌握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第十三条 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上网信息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一般性的动态信息,信息工作人员采编后报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可上网自行更新;对反映存在问题、突发性事件等重要信息,需分管厅领导就上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是否涉密签署意见,报办公室统一更新。
五、政务信息工作通报与奖惩
第十四条 办公室对各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每月通报一次信息更新发布情况。
第十五条 办公室将建立重大政务信息的通报制度,对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信息的单位,取消评选“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资格,及时查明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关处室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每个年度厅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对各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要进行考核评比,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政务信息工作奖励办法》予以表彰。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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